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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部关注长租短约土地流转模式3-5年调整租金

发布:2014/7/8 10:33:01  来源:河北新闻网  浏览次  编辑:佚名

  江苏省宜兴市的“集体建设用地年租制”受到国土部的关注。7月3日起,国土资源部官网持续在头条刊发了关于宜兴的调查文章。

  所谓“长租短约”,就是由村集体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,用地单位每年支付给村集体租金。宜兴的做法为,由国土部门、农村集体土地组织、土地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租期、租金则由市政府公布指导价,各乡镇根据地域调整。

  “租赁期内,租金每隔3-5年作出调整,调整幅度在20%以内。”宜兴市国土系统人士对此透露。

  据统计,近年来,随着苏南一带经济的发展,对于土地的需求量激增,租金也水涨船高。目前,宜兴市每年收缴的集体土地年租金都超过了1亿元。

 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,位于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有不少民营小微企业,由于发展需要大量建设用地,而经过多轮调整,当地的土地租赁价格标准为4000元/亩,其中10%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。而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模更大的高塍村,农户分享到集体土地年租金总量的近30%。

  兼顾双方土地权益

  宜兴所属的江苏无锡市,由于工业发达,用地一直颇为紧张。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无锡市国土局获悉,目前无锡的土地开发强度已达31%,远高于江苏全省的20.8%。

  同时,基本农田保护的红线不能逾越。据无锡市政府制定的目前正在意见征求阶段的《关于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》显示,到2020年,无锡要确保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64.82万亩数量不减少。

  5月底,无锡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提出:“十二五”期间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比例需达60%以上,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来解决,以确保城市发展用地需求。

  如何盘活存量用地,宜兴的“长租短约”为此提供了很好的样本。一来既没有让农民失去土地所有权,又能长期分享土地收益,还能随行就市“涨价”。而对于有长期投资建设需求的企业来说,可持续的用地,才能保证稳定的生产的关键。

  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副教授陈志刚认为,长租短约这种模式,则是兼顾了流转双方的土地权益,不仅确保了土地使用者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,也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。

  位于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的宏博洁具有限公司,就是其中一家租赁地的企业。2003年以来,公司按照每年每平方米6元的价格租赁村集体土地。到了2013年,实现利税1800多万元2,已经是江苏省一家生产清洁用品的大型出口企业。

  随着年租制在宜兴全市的推广,土地年租金已成为镇财政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。

  以南漕村为例,该村共租赁给100多家企业集体建设土地1200亩,2013年租金收入450万元左右,占村集体收入近八成,这些资金用于村里搭桥修路、新农村建设、村民发放福利等等。

  实现集体土地资产保值增值

  宜兴市地处沪宁杭三角中心,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,其乡镇工业发展就已走在全国前列,这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发育培育了土壤。

  “宜兴农村集体与用地者实行‘长租短约’,通过这种方式盘活了集体建设用地,实现了集体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,不仅让集体经济组织的腰包鼓起来,也给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条件。”无锡市国土系统人士对此表示。

  对于无锡而言,由于当地人口持续增长等原因,无锡建设用地已接近规划用地控制红线。另一方面,全市土地后备资源稀缺,未利用土地面积中99%为太湖、河流水面及荒草地等不可开发用地。

  “更重要的是,中央将逐步调减东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,除生活用地外,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。这意味着今后土地指标控制会越来越严,所以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只能不断加大,宜兴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。”无锡市国土系统人士表示。

  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副教授陈志刚表示,宜兴的经验是自发探索而成,而观察这个个案也可得出,地方有地方的特色,国家层面出台一种固定模式的流转制度,很难做到普适性,而由地方在国家政策框架下,自发探索适宜的流转模式,或许是一条可行之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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